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广州的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期间明确提出了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要求。党的十九大以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正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已经形成了“金融+科技+产业”的综合产业群,香港是大湾区的金融和服务中心,澳门是旅游、博彩和文娱中心,深圳是大湾区高科技创新研发中心,以广州为代表的城市是大湾区制造业中心,也是产业、物流、科技、金融、贸易等资源高度集聚的中心。
广州南沙新区是国家级新区,同时也是大湾区的核心区域,其地处大珠江三角洲地理几何中心,是连接珠江口两岸城市群的枢纽性节点。广州南沙新区将通过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平台,因此,广州可以围绕广州南沙新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合作示范区。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律挑战
首先,粤港澳大湾区中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差异显著。世界上著名的大湾区,如纽约的金融湾区,旧金山的科技湾区、东京的产业湾区都不存在体制、关税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内存在“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律体系”、“四个中心城市”的特点,为招商引资和大湾区建设带来诸多的冲突和障碍。
其次,粤港澳大湾区关于贸易投资的法律环境有明显区别。香港作为自由港,投资环境宽松,市场自由,税制简单;澳门在服务业,尤其是博彩业上法律规定很健全;大湾区的其他城市尽管归属同一法律体系,但也拥有不同程度政策和法律上的优惠。
如何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粤港澳在边界管理、人员、资金、货物、服务、投资、信息上的流通,从而携手打造成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是大湾区建设中首先要突破的法律障碍。
三、加强制度创新,发挥广州作为
《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中合作原则部分指出“推动主要合作区域和重点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在该原则的指引下,广州可以先行先试,推动重点合作领域的发展,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律保障,将广州南沙新区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中的全面合作示范区。
首先,充分利用政策叠加优势。南沙新区集国家战略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广东省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功能于一体,南沙将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先行先试,全面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建成与港澳衔接,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规则体系和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融合发展;进一步探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路径,引领泛珠三角转型升级,联手港澳打造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新平台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
其次,探索不同制度下的合作机制,如争取将南沙新区作为试点区,探索生产要素在区域内的无障碍配置和便利流通,形成更高效和更便利的通关方式,达成标准的互认,优先在财税类、口岸通关类、金融类、贸易类、投资类和综合类的政策和法规上实现对接机制。
再次,推动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多中心治理结构下的组织模式,形成行政管理、民间社团、行业协会、企业组织为代表的不同层面的沟通协调机制。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更应发挥重要功能,积极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区域政策界和法律界进行沟通交流,建立更紧密的合作机制。
最后,发展多元化、国际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吸引各类人民陪审员,商事调解员,引进更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在南沙新区落户,鼓励律师参与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将南沙新区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争议解决国际化平台,从而促进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加速发展。
来源:投资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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