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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扶持条件:

第1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引进投资项目和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引荐人。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和企业是指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在荔湾区登记设立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投资项目或不是独立法人、但主要在我区纳税的各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包括引荐单位和自然人。引荐单位可以是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引荐单位和自然人不包括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以及所有区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3条 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和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同时符合本区的产业发展要求。 第4条 投资项目所属的企业必须注册地设在本区,且落户后经过一个会计年度依法经营,在本区纳税。


扶持办法:

(一)每协助引荐一家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从该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累计内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含本数)以上,累计外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引进金融法人企业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引进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 (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引进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条件下,如果是世界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如果是中国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如果是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只奖励一次。


(四)从区外引进或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经评审后被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从认定年度起连续两年,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每年给予引荐人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若无法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但当年度或第二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从区外引进或在我区新设立的企业在进驻当年或次年成为规模以上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每家奖励引荐人5000元。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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