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精神,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及其他鼓励类人才和高端人才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全球纳才奖励】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对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给予安家费最高1000万元。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传帮带培养创新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
新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承诺5年内累计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或获得新药证书(Ⅰ类新药放宽到8年),或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经认定,5年内给予企业最高2000万元场地补贴和研发设备购置补贴,或5年内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端项目扶持】设立50亿元的“黄埔人才”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投向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其中投资于人才创业项目的资金不低于30%。
对杰出人才创办的企业,按项目需求量身订制研发、生产场地,根据企业发展效益,分别以租金补贴、购买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对已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杰出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可按项目要求提供研发、生产场地代建服务。
对经评定的创业英才,给予最高500万元创业资助。
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区内新入选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经认定,按国家或省级对项目资助的100%予以配套资助。每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五条 【安居乐业工程】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提供人才别墅,未享受安家费的,在本区工作满10年后将获赠别墅产权;对未享受安家费的其他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分别给予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
对新引进入户且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人才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采取“竞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在本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比例5%以上的人才公寓,供人才优惠租住。
第六条 【福利配套保障】对未享受安家费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给予为期3年的人才津贴,每年最高20万元。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企业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发放万能捷通卡,提供子女优先入学、本人及家属落户、实验设备和原材料进出口便捷清关、机场贵宾服务、优先就医、免费体检等高端服务便利,按规定办理科研教学等自用物品免税进境手续。
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一般按人才用人单位公函申请年限予以批准。对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R(人才)签证或者按规定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持万能捷通卡人才子女入读区属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高中阶段就读按广州市教育部门招生和转学政策执行。加大国际学校建设力度,建设国际接轨的海归子女学校,试点普通中小学特别是外国语学校、民办学校开设专门招收外籍人才子女的国际部。
第七条 【名家名匠奖励】鼓励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名校长、名教师、杰出医学专家,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名校长、名教师、杰出医学专家设立的工作室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弘扬“工匠精神”,每年评选10名“黄埔工匠”,每人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高端人才服务奖励】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提供高端人才服务,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每年30万元经费补贴。
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成功举荐引进杰出人才、优秀人才,为人才提供引进落户和政策申报兑现等一站式代办服务,举办高水平人才交流活动的,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每年投入2000万元,全面提升广州国际人才城功能,开展国际化招才引智活动,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大服务综合体。
第九条 对掌握世界前沿技术,拥有高端人才资源和科研资源的杰出人才,到我区建设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实施高端产业化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给予最高10亿元的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个人奖励的直接划到个人账户,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或奖励金。
第三条 【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且设立当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交易激励】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交易平台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完成交易的,按每笔评估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评估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累计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本区企业或机构申报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达到200件以上的,按照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金融扶持】科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分别最高10万元。企业还本付息后,对该企业实际贷款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笔实际贷款期限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当质押的知识产权需要处置时,对处置基金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10万元。
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或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根据其管理或委托本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同一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针对本区专利权人所拥有或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投保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保费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信息分析奖励】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委托本区具有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资格的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对企业给予补贴,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1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对机构给予奖励,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保护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的本区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助,专项用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本区生产性企业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作为专利权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培训扶持】境外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单独或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国际教育培训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来源:广州黄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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